如何界定公益性资产?
本细则所称公益性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等公益类社会组织占有、使用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商品属性,不能从市场上交易转让,无法单独进行市场计量的劳动产品或自然资源等国有财产。
公益性资产包括:
(一)无偿划拨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及房产;
(二)政府财政拨付的资本金、无偿投入的物资、专利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政府财政投入的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财政扣除、税收返还等资金形成的资产,财政资金形成的存货等流动资产;
(四)政府财政资助的各种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
(五)以公益为目的并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会计核算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占有、使用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