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按什么投票?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则由公司章程载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用法定的一般条款。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可以由公司在设立时通过章程来具体约定的。但法律也对某些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做出了规定(即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等。
一、一般决议事项 一般决议事项是指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如下几类: 因一般决议事项所涉及的问题比较简单,不涉及复杂的决策过程,故对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的要求不高。
二、特别决议事项 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改变或撤销董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3.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
4.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第五项所列权限,由于直接关涉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对第一、第二项规定,由于其关系公司能否成立和是否成功经营的必要性条件,同样应当进行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