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什么时间除权?
2015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中称,根据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和2013年1月8日召开的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15年8月7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股票期权。 根据上述公告,可以知道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8月7日 那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股权登记日的规定会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登记呢?
一般来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都会选择将股权登记日作为计量的起始日。原因在于: (1)有利于保持股权激励计划的可操作性。如果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再进行利润分配,则可能会使部分激励对象获得的薪酬与奖励变少;如选择在利润分配前进行股权激励的实施,又可能因股价上涨而使公司的成本增加。选择股权登记日作为开始计量的日期,能够确保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整个过程中,以同一基准对成本和收益进行计量,从而保持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连贯性和可操作性。
(2)有利于实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战略目标。很多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都会将其作为一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策略。如果能在实现这一目的方面给高管们吃下“定心丸”,就能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从而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3)确保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如果一个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但又在日后进行利润分配,这种操作不仅会使该期财务报表出现亏损,而且会给以后各期产生延滞效应。如果事先在股权登记日对股权激励的成本进行配比确认,就能保证企业各期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