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自然人吗?
国有企业的设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讨论“国有企业的自然人的问题”没有意义。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国企的定义(第五十四条)——有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企业——本条例所称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第三十三条)。前者是法律对国有的定义(狭义的国有企业)后者是对国有的监管范围(广义的国有企业)。二者虽然都有“企业”这个词,但属于不同概念的范畴。
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均适用本条例),因此对于国企的定义应当参照该条例。但是,《公司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制的企业(第二十三条)。而国资监管条例所调整的则是各种形式的企业,既包括公司制企业又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第四十一条)。所以,不能直接对比二者的“企业”词句得出国企就是公司制企业的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狭义的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这种公司在法律人格上与其它类型的企业一样都是平等的,因此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或者控制这类公司并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拥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它既包含了狭义上的国有企业,也包含了除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形式。也就是说,在广义上国有企业并不一定是公司制的。作为出资方,国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投资方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随意决策——它也要受到市场规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