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宣布倒闭?
鱼游最佳答案 宣告破产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二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 第三步,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调查、评估、核实等,制作破产财产报告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第四步,管理人以破产企业的资产清偿债权,在清偿完之后如果负债大于资产的,则直接终结破产程序,否则进入下一步;
第五步,裁定破产宣告,同时终止破产程序; 第六步,以破产宣告日为界,将此前发生的债务称为破产债务; 第七步,明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八步,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但实践中除了以上步骤外,还有一些非诉阶段的程序,包括: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等。 那么企业宣告破产的条件是什么呢?
依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企业破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
3.因重大违法而被责令关闭,无能力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和费用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破停产的情形,不代表满足上述条件就一定会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进入破产程序还要由相关法院综合考量债务人整体情况等因素确定。
公司宣布破产流程:
破产要经过申请、法院审查、法院组成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执行破产工作几个阶段。在具体操作中又有九个具体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1、清算组的组成。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对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对破产企业行使管理权、处理权的临时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做好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以及其它与清算有关的工作。清算组主要应采取内部选任与外部委托相结合的原则组成,一般由人民法院及其主管部门、工会、主要债权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等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并设组长一人。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在清算组成员中制定。
2、清算组成员的报酬。清算组成员的酬劳由人民法院确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清算组从成立之时起,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行使职权,负责对破产企业的具体清算工作。其权利和义务主要为: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具体工作;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代表破产企业起诉、应诉和申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偿其他债权债务,行使破产分配、终结破产程序等程序上的权利。
二、发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以决定的形式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对未知的、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报债权和出席会议的注意事项。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公告费用由破产企业支付。
三、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四、召开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的范围。包括已知的、未知的债权人均可组成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债权人会议享有选举与罢免清算组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破产企业的营业;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通过破产企业的和解协议等权利。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列席。清算组成员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债权人会议一般由人民法院召集,可以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时或者此后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届满后15日内召开;在法院的主持下,以公开形式召开。次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在法院主持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五、制作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包括应保留的财产和保留财产的用途;可分配的财产和分配财产的用途;分配财产的对象和受分配财产的数额及分配比例;分配财产的期限和方法等。
2、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组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在债权人委员会的指导下制作,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对分配方案的审查监督。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债权人未到会参加表决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对分配方案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未通过分配方案中的修改部分再行表决一次,该表决为最后表决,无论债权人是否到会,是否表决,分配方案经最后表决仍未通过,立即裁定。对驳回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提出的当事人或者代表人,可以自收到驳回申请的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3、破产财产的分配次数及方法。对于破产财产,应当先制作分配表,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按照计划进行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