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在中国能用吗?
1. 可以,但是只适用于非寿险(Life),因为美国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把客户的人寿保单放在美国境内保存,不得转移到国外。 但是非寿险中有一部分是责任险(Liability),例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这些保险的被保险人(索赔人)可以是美国的任何人或机构,因此一旦产生理赔要求,就可以直接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裁定是否给付款项;同时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海外承保业务的公司,只要找到他们照样可以在境外得到赔付。
2. 关于“用外币支付”的问题,要看具体保险合同是怎么写的,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看这条条款的释义(即对这个术语的解释),二是看这条条款后面所列举的除外责任。以人寿保险为例,很多公司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死亡事件时,保险人可以免责。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最终支付赔款的话,则一般会被要求以被保险人生前住所地(通常也就是国籍所属国)的货币进行支付,而不是按照投保地的货币进行支付——除非投保地与被保险人的经常居住地或国籍所属国不同,否则就没有必要专门列出这条款了。不过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有些公司可能为了减少今后的争议而干脆不设置这种条款,或是将这一条款隐藏在诸多条款之中。
理论上是可以的。
首先,无论是美国的保险,还是中国的保险都遵循保险大数法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而言,前者是指承保单位可以是无限的,实际赔付的单位数总是在一定规律下变化着,且赔付频率和赔付损失都是可控的,后者指投保方和保险方应以最大的诚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恪守信用。
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保险,遵循的都是相同的原则。其次,不管是何地的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就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所在的地区并没有直接关系。
而更关键的,则在于两国是否签订了合约,目前中国和美国已经签署了社保协定,内容包含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养老保险讲,个人累计缴费要满足15年的最低年限,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从医疗保险而言,参保人员在美国期间,可以享受我国的医疗保险待遇。
除了基本保险外,两国的商保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使用,这主要是看商保中包含的保障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在中国和美国是否都有网点。比如一些境外救援险,在国外发生意外或疾病,只要在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就可以获得帮助;又比如一些外资保险公司,通常在两国都有分支地点,所以只要不发生理赔,在国外一样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在国内使用的产品在美国使用可能会缺乏针对性,这也是限制国外保险使用性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