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噪音管理吗?
有规定,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第四章 噪声监测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我国将声环境划分为5类,各区域噪声限值及适用范围如下表(单位:分贝 白天:60-70;夜间:50-60) 噪声排放标准分两大类:
第一类是交通噪声排放限制; 第二类是工业生产、社会生活等产生的噪声排放限制。 其中,关于公共场所噪声的限定是这样的: 对于小区噪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做了如下规定: 第46条【居民休息时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体育等活动,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其场地周围50米之内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安静等的标志,并制定保护环境的措施方案。
第47条【城市噪声规划】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建设场所,避免或者在尽可能小的面积内设置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合理确定其厂界,确保周边环境噪声符合标准。
第48条【现有企业治理】 对已设立的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有噪音管理。环境保护法对噪声管理规定了以下制度:
1、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管理制度。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并根据不同类 型噪声的产生和传播特征,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防 止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竣工验收制度。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排放许可证管理和收费制度。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 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严格控制在城市市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时,必须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进行。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 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 安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