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如何确认贷款利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要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予以税前扣除。
实际工作中,能够直接参照的银行类别为“同期同类贷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规定的利率范围,“短期贷款”期限为“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
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具体因素,一般会按照基准利率,综合考虑银行贷款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等,与借款企业在上述期限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合同利率。
因此,企业在计算其银行贷款利息费用能否按实际支付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以其实际支付利率是否高于同期同类贷款的合同利率来判定,而不能以高于上述“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