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的股份如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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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里有一些股份,但公司并没有上市,这些股份我可否转让给他人?

中伦文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永良对此给出了答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作了除外规定,即“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规定排除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所以,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份,或不禁止股权对外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参照股东出资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股份,《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股东权益转让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这里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应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这实际上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的例外规定,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公司的名义直接上市交易。

实践中常出现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认购附加条款的方式“委托”上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甚至直接约定由上市公司收购其股份。此时,若股票已登进交易,即可由上市公司按照约定的价格收购。若股票未上市,可要求回购并支付相应的对价。回购股份的价格应综合考虑股价变化、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但不可远低于购入股价。对于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目标公司尚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崔永良建议,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出让股东可以要求转让对价;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受让人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恢复注册资本并承担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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