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是强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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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强制,但必须合法。 企业收购是指一个企业经营期间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经营困难或达不到预期目标,为了摆脱困境,引入资源、管理、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参与企业运营,以实现企业和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2、企业被收购的原因很多,如资金短缺、经营不善、行业衰落等,但无论原因为何,企业被收购意味着它失去了自主权,因此在法律上对企业进行收购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定程序的。

3、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关于收购的具体法律法规,但是《公司法》中有些条款对此类行为有相关规定,此外其他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涉及到了相关内容。实践中,对并购交易的规范主要体现为各个中介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准则之中。

4、企业收购可以采用的形式多样,可以是全资收购,也可以是控股收购或者参股收购,这取决于企业对出让方的控制力度和对标的企业的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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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收购不是强制的。被收购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己是愿意被收购还是不愿意被收购,如果被收购的企业是不愿意的,那么收购方就无法强行收购。企业收购有如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通常适用同一地区、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一方兼并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在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中,兼并方将被兼并方作为一个整体接收下来,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务,享有其债权等所有权利。

2、购买式兼并。购买式兼并一般适用于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一方兼并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在购买式兼并中,兼并方将被兼并方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格购买下来。兼并方只有在付清了全部购买价款后,才能拥有所有购买的资产。购买式兼并属有偿取得财产,只能实行有偿转让。

3、吸收股份式兼并。这种兼并一般适用于出资者分散,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扭亏无望、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被兼并方企业。在吸收股份式企业兼并中,兼并方将被兼并方的净资产按一定程序转为股权,被兼并方的出资者成为兼并方的企业股东,被兼并方消灭。

公司被收购后的法律后果:

1、被收购公司仍然独立存在,仍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转移。

2、在股份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本身不发生任何变化,只是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

3、在承担债务式收购,收购方被解散后,由公司收购方承担被解散方的全部债权、债务,公司收购方、公司被解散方的股东都不承担公司被解散方的债务,这种情况属于法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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