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是什么意思?
美国联邦政府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中央政府,是一个共和制和联邦制政府。美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以及政府首脑。政府的行政权由内阁和各行政机关(包含行政部门、独立机构、政府公司和联邦事业单位)执行。国会是美国的立法机关,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参议院有100位参议员,而众议院有435位众议员。美国政府的最高法院为司法案件的最终上诉审级。
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各州(当时尚未加入合众国的邦联的只有乔治亚,但有代表来参加会议)代表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正式生效。这部宪法在美国3A4的领土被开拓之前(即南北战争之后)一直没有作什么修改和补充,1791年通过了10项修改案(统称“权利法案”),以后又通过了17项修改案,共计27项,修改案和宪法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87年美国宪法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采用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源于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将国家职权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分分别由国会(立法)、总统(行政)和联邦最高法院(司法)行使,三者之间相互制约。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2/3多数再次通过,即成法律。总统和联邦高级官员如有渎职行为,经众议院起诉,参议院可以弹劾。国会有权修改和废止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南北战争后,国会只有在法院就某问题作出裁决前宣布某法律违宪方可有效)。联邦最高法院可解释宪法,一切法律、法令和条约均经法院审查其是否合乎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