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资产如何转移?
(一)由总公司作出分公司的变更、撤销、迁移、改组等变更决定,总公司应当自变更、撤销、迁移、改组等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分公司登记。
(二)公司应当自决定注销之日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决定注销的决定、决议
3、税务部门、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刊登注销公告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10日内办理分公司的变更、撤销、迁移、改组等变更登记和迁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分公司的撤销、迁移、改组等决定,分公司作出迁移、改组等变更决定的,还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
2、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分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分公司指定(委托)的证明。
公司应当向分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经分公司原登记机关核准迁出登记后,分公司应当依照分公司的设立程序在拟设立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本《指南》第六部分规定的申请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