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不是gp?
国内现在没有真正的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型基金。 按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试行),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机构,需要做到“四证合一”、“五章齐全”;其中“五章”包括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四证”是指备案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本、银行账户信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2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收益和亏损,先用于清偿尚未了结的债务,然后才能分配。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合伙企业作为法人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并且企业本身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不能直接认为合伙企业相当于公司的股东。
而有限合伙则不同,虽然有限合伙企业中也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但是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仅以出资为限,不再像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把有限的合伙人与公司股东的权益进行比较。 而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合伙企业来说,由于它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与有限公司的差异并没有体现出来,因而很难说合伙人相当于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