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完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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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信托体系发展不完善,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发展起来;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设立了第一家中外合作的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托),后来成立的中信信托和中航信托也都延续了中托的外资背景。但由于当时国内金融体系的封闭性,这些外资背景的金融机构业务受国家控制较强,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2.从功能上看 信托作为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其本质是一套法律架构和规则。它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the fiduciary relationship),受托人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处理遗产或财产的收益,并对信托基金负有严格的管理义务,这种合同关系决定了信托的基本属性即“为人做事”。 其次,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以通过立法赋予信托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决策权(public policy discretion)。例如在美国,信托具有慈善捐赠(charitable gift)、遗产规划(estate planning)、保险金支付(insurance premium financing)、规避监管(regulatory avoidance)等多种功能。这些不同功能的实现依赖于不同的法律框架和法律关系。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尽相同,各国在信托立法上各有侧重。 中国目前的信托业主要以融资为主,功能比较单一,主要发挥的是融资的功效而不是一种理财的功能。这与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密切相关。

3.市场结构 一个健康完善的金融市场是由多元机构参与者、多样金融产品、多层交易机制共同构成的复杂系统。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运作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市场结构作为支撑。 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的金融市场通常是由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四大金融支柱机构构成。其中,信托作为一个金融中介机构,通过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两个平台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金融服务。无论从金融行业的监管角度,还是从信托业务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信托都应当属于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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