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缴上个月社保?
我们公司是深圳的公司,如果当月给员工买了社保,但是忘记去地税报税了,这种情况要怎么补报啊? 答:一、关于补申报 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89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由有关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以贵司在申报期内应前往所属区局进行补申报 二、关于未缴社保款的处理 (一)未缴社保费款的确认 企业申报缴费后尚未足额缴纳的企业应于次月8日前填写《未缴社保费款确认书》一式两份,由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所在地地税分局(所)确认,确认后地税部门需另出具《未缴社保费款通知书》,企业凭该两份通知方可进行帐务处理;如该企业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则还需凭上述两份通知到协议商业银行办理扣款手续。
(二)未缴社保费款的滞纳金 企业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当月的社保费款缴清,若企业在20日至本月最后一日期间缴纳社保费款的,视同逾期缴纳,从次月1日起每日按滞纳金额的0.5‰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收至实际交费日止 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修订〈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办法〉等五个办法的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企业存在拖欠社保的行为,除了补缴应交费用外,还会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