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有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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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多次”,是指3次或者3次以上。“多次”强奸妇女或者多次猥亵儿童,一般应当在每次犯罪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行评价,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次数、严重程度等情节。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强行撕衣、搂抱、亲吻、抚摸、亲吻、用下体顶蹭被害人等,其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应当认定为两次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既有强奸行为,又有猥亵行为,则可以认定为多次。

所谓公共场所实际上是相对于私人场所而言的,其不仅指对社会公众全部开放的场所,而且也包括只对部分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如果行为人在火车上公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由于火车客运行驶线路长,速度很快,因此,对妇女、儿童公然强制进行猥亵、侮辱应当视为“当众”。一般情况下,列车员、乘警、其他车厢的人员以及检票进站和出站的人员都无法看见正在发生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作案时间长,而且在火车的通道中或者其他人们往来的必经之处,作案动作大,着火车醒目,声音大,被害人反抗激烈,因此,可以推定可能有妇女、儿童看见,可以按照“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论处。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的主要区别是,二者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具体是指二者侵犯人身权利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前者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而后者则是妨害了他人的性的权利。

如果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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