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要孩子怎么办?
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既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又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护是教育的保障,离开保护,教育也难以实施,教育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革除自身毛病的重要途径,离开教育,保护也只是治标不治本。
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简单地送劳动教养或收容教养。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一组织对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决定将他们集中进行矫治和教育,由提出申请的工读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矫治和转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这个条款规定的“可以组织”是有别于强制性规定的允许性规定,因此,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谁及怎样组织对其实施义务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教育行政部门在决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少年组织进行义务教育时,应当尊重工读学校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审慎行事,切实保障这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切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