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比赛奖金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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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并不是“工资和薪金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及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奥运会的运动员所获得的奖金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即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其他几种应税所得。根据原国家税务局关于运动员奖励办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84号)第一条规定,对体育运动单位以奖金形式发给运动员的补贴,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由于奥金赛奖牌奖与奥运村伙食补助均属于上述通知中规定的“运动单位以奖金形式发给运动员的补贴”,故应予以免税处理。 但此处的免税仅限于企业或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对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不征税。如某位公民个人的奥运奖金收入,则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5%-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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