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种植基地拆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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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刚刚拆迁,涉及近百人的安置问题,所以这个问题还是很有发言权的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任何说法都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如果是违建那没得谈,直接拆除没商量!但现实中存在很多情况是,厂房等建设物确实符合土地规划要求,但是却存在临时建设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调解的职权,也就是说最终能否取得合理补偿还是要看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会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而酌情进行裁量。

其次,影响征地补偿的因素很多,包括:

1、征收范围;

2、补偿方式;

3、产权主体;

4、建筑结构;

5、建筑面积;

6、附属设施;

7、所在地青况(如附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变动等情况);

8、其它(如房屋装修、安置面积、过渡方式和期限、停业损失、搬迁费等)。 除以上因素外,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的处理:

第一,关于补偿方式的确定。目前,我国对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征收制度,补偿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第二,关于产权主体的确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房屋的产权人往往是多种多样的,有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属证明的公房承租人,以及未经登记的无证房屋使用权人,对于这些权利人的补偿,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不能忽视。

第三,关于建筑结构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结构性质对其用途有一定的影响,在拆迁过程中,应尽量保护建筑的结构特性。

第四,关于地上附着物的确认与补偿。在征地拆迁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范围一般包括:青苗、树木、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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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按市场价评估)、周转补偿费、停工损失费、拆迁费、搬迁费、奖励性补偿费。

1、房屋补偿费(也称房屋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迁房屋对房屋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包括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设施费、旧建筑材料费等。

2、周转补偿费,是指拆迁房屋使得被拆迁人临时变更居住地点,在此过程中对其所支付的费用进行的补偿,比如旅店费、搬迁费等。实践中,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规定的周转补偿费标准或当事人议定的标准支付周转补偿费;如果在规定的或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未建成安置房屋,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过渡期限的延长期间应当给付双倍的周转补偿费。被拆迁人虽在规定的期间内或者在约定的期间内未能建成安置房屋,但由于被拆迁人的原因经协商确定,因此未建成安置房屋的,拆迁人不支付超期的周转补偿费。

3、拆迁费,是指在组织和实施拆迁过程中花费的费用,比如对拆除工人支付的费用。

4、搬迁费,是指在拆迁过程中迁建时发生的费用,比如包装、运输费等。

5、地上附属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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