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阳台坠楼谁负责?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不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所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但,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楼上业主将阳台封闭起来,使得楼下住户的阳台失去了应有的功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该风险系来自楼上的业主,故应当由楼上业主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有没有尽到应尽的安保义务是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如果因开发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是基于合同规定的维护和管理义务。即只有在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适当的管理和维护义务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包括对公共道路的巡查以及防护工作,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改正等。 如果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查明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比如,未按照设计施工、未提供足够的支撑而导致的坠落物损害,那么施工单位就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如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确认事故是由于业主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引起的,比如,装修房屋时损坏了护窗的固定螺栓,导致了护窗掉下砸伤行人,那么就应当由业主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因物业公司的过错或失职,没有做好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没有及时消除隐患,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就应当依法由物业公司来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