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收购上海栋华?
2014年,上海栋华公司(现用名:上海复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发生了分歧,导致公司与原股东产生了纠纷并提起诉讼。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确认了如下事实: “ 2009 年 1 月 5 日,张辉向刘敏、郭晓红出具《情况说明》称:“本人与两位投资人共同设立一家医药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3,000万元。其中,刘敏投资人民币 1,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郭晓红投资人民币 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3%;张辉投资人民币 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7%… ” 该《情况说 明》同时载明了各自的出资时间。
2010 年 4 月 16 日,因张辉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辉应支付给原告上海栋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案外人)投资款、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合计人民币 14,207,984元。
2011 年 9 月 20 日,案外人与张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在支付完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款项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任何异议…… 二、张辉应支付的款项包括: (一)赔偿款:4,000万元; (二)违约金:600万元; (三)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计算,自 2009年 2月 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协议签署当日内,张辉应支付案外人赔偿金 2,000万元;余款 2,000万元由张辉于 2011年 12月 31日前付清……” 张辉根据上述《补充协议》于 2011年 10月 18日支付案外人 2,000万元,其余款项未再支付。” 之后,由于被告张辉未能按照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赔偿款,原告遂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张辉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之损失数额缺乏证据证明且计算有误,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实际已经得到填补。首先,涉案《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属无效,故双方基于此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亦应无效。其次,即便法院认定前述合同均有效,被上诉人因其项目进展需要,自愿将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据此取得标的公司的股权并支付相应对价,系属正常市场行为,并非对被上诉人投资的认可和追认。被上诉人所谓的损失既包含其增资的本息,又包含其股权转让的差价,还包含其融资成本等相关费用,明显属重复计算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
该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可大致分为三部分:投资本金及利息、股权转让溢价、维权费用。对于投资本金及利息的问题,被上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至于股权转让溢价部分,被上诉人主张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基准日即 2011年 9月 30日的每股净资产值上浮 30%计算,并无不当。另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 40万余元律师费,有其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佐证,且属于被上诉人合理必要的维权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核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的款项金额为 10,835,389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