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海主板包括哪些?
200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3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央行公告〔2009〕第6号)。 2010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健全证券发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决定》(国发[2010]38号)。
一、核准程序 本次核准采取申请制,由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经有关审核机关核准后方能实施。具体核准程序如下:
(一)上市公司提交申报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意见;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意见或备案意见(涉及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
上述第(一)项中的申报材料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以及申请文件所附材料的原件;上述第(二)项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该等申报进行核准;上述第(三)项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省部级单位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二、审核原则 在核准过程中,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核准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
三、申请的条件与材料 申请文件包括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
(一)发行证券申请书;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相关补充资料;
(三)审计报告;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拟发行的证券的详细方案(募集说明书);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核准事务上实行分层管理。
(一)对注册地在东北三省的企业发行证券的申请核准,由辽宁监管局负责核查;
(二)对注册地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发行证券的申请核准,由陕西监管局负责核查;
(三)对除前两款规定地区外其他地区的企业发行证券的申请核准,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和初步审查,交由相关证券监管部室提出核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