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诚投资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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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认为航诚有什么大问题. 我现在也是一名私募的从业者,所以看到此类新闻也时常关注. 就目前的消息来看,应该是上海某家私募为了融资(可能通过自融)给自己包装了一个高大上的公司,然后找了一家号称可以做IPO的机构(可能是中介,不确定)做了一些基础的工作,但是并不深入,然后这家私募拿这些材料去其他私募那里融资或者借资金. 根据报道,上海市工商局查询显示,上海航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5月6日,注册资本金7亿元,实缴资本8000万元。

从新闻上查看这家公司,发现其除了注册资金比较大之外,其他的信息很少,而且很多信息都是业内的秘密,比如管理人员的信息,员工的人数等等。根据我的从业经历看一家私募是否真正用心在做事情,其实就看公司的人力和财力投入,从这点上看,航诚应该还算不上一个认真做事情的私募。 从新闻上看,航诚投资的股东是个人和一家叫天首投资的企业 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我们发现这个天首投资注册的公司并不多,而且大多数已经注销了,也就是说这个公司属于小公司经营,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方面,并不是专业的金融公司。

我们再来看这次事件的另一个主角北京三中院,根据新闻消息,这起诉讼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航诚投资公司返还原告夏某某借款本金3948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件号检索,发现有另外一起关于航诚投资的诉讼,原告是苏州工业园区海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同样包括航诚投资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晓军、保证人胡建平。 海富通起诉称,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申请借款共计人民币1.9亿元。同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三份;同日或次日,原告依约分别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借款1260万元、3300万元及4400万元。但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中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中院经审理指出,本案所涉三份《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 三份《借款协议》约定的“甲方(债务人)应支付借款金额”与“乙方(债权人)实际转账汇款金额”不一致,应当认定二中院查明的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于2014年6月26日分四次汇出的3600万元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出借的款项。 关于被告方另偿还的2000多万元,法院认为该款系被告方依据双方之前达成的借款合意而另行给付的款项,与涉案三项《借款协议》无关,不予冲抵。据此, 法院判决:一、被告航诚投资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富通公司借款本金1.9亿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二、被告胡晓军、胡建平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即四分之三)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此事属实的话,也就是这个胡晓军同时作为两个私募基金的法定代表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不同的投资人募集不到相同性质的资金。我觉得这可能已经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了。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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