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时间是生效时间吗?
不是,“生效”和“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生效 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四)形式要件完备。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即使已成立了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欠缺特定的生效条件而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没有存在的根据;反之,如果这些条件全部具备,则产生了产生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发生效力、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生效是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2、有效 《民法总则》第159条规定: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或者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除外。”
除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之外,任何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都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主客观原因消失,不再存在,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又称为终结。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一)履行;
(二)抵销;
(三)提存;
(四)免除;
(五)混同;
(六)其他导致债权债务消灭的因素。
有效性是针对合同而言的,而生效则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的,二者关注的是不同阶段的法律事实。有效意味着符合生效的全部条件,但生效却不一定就表明该合同有效。
综上,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首先应当审查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然后查明当事人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从而最终确定该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