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机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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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设立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经营活动的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在原则上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负责;但有限合伙人则不同,其在理论上对企业债务的偿付责任不仅限于出资额。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企业法的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对破产债权人承担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继续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有限合伙企业主张权利。” 可见,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责任形态既不同于有限公司,也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是一种特殊的主体类型,即在投资者范围内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还包括: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其资格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由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替代执行,而无需重新确立新的法人实体。 同时,为保证有限合伙人能够充分参与管理,提高经营效率,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各自的权限。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根据现行工商登记有关规定,一般应参考当地同行业情况酌情而定,但不得使用“集团”或类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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