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国资委补偿吗?

兰霞昕兰霞昕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问——国家为了实施某项战略,对企业的经营进行了干预,为此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这里的损失一定是国家干预造成的,而不是市场导致的),是否应当进行补偿呢?或者说这种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我认为是应该的,也是有法律条文的依据的。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除国家指定用途的专项基金外,国有资本金不予补偿;但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企业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第(八)款 依照前述规定,造成企业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只要能够证明企业损失是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造成的,政府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方式,可以支付金钱也可以更换财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

1、上述法条中所说的“法定补偿”是指因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使企业受到的直接财产损失。

2、对于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的原因而使企业遭受的损失,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此使企业获得额外利益的,政府有权收回该利益。

3、如果由于政府的错误命令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应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政府都应该进行赔偿。

靳睿哲靳睿哲优质答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出资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上述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规定对涉及市政公共设施、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的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及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有关事项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国有企业破产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不向国资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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