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国资委补偿吗?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问——国家为了实施某项战略,对企业的经营进行了干预,为此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这里的损失一定是国家干预造成的,而不是市场导致的),是否应当进行补偿呢?或者说这种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我认为是应该的,也是有法律条文的依据的。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除国家指定用途的专项基金外,国有资本金不予补偿;但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企业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第(八)款 依照前述规定,造成企业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只要能够证明企业损失是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造成的,政府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方式,可以支付金钱也可以更换财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
1、上述法条中所说的“法定补偿”是指因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使企业受到的直接财产损失。
2、对于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的原因而使企业遭受的损失,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此使企业获得额外利益的,政府有权收回该利益。
3、如果由于政府的错误命令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应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政府都应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