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资产会冻结股票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有权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对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冻结,不需要其他机关审批。国外某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将财产冻结措施分为诉讼上财产保全和诉讼外财产保全,在刑事诉讼上是两种不同的性质的强制措施。诉讼上财产保全由法官决定;诉讼外财产保全属执行上的保全,是由检察官依据刑事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分财产,而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向执行法院所为之保全处分。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财产冻结分为诉讼上财产保全和诉讼外财产保全,只是一种强制措施,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侦查人员作出的冻结决定,就是一种执行命令,无需执行法院执行。
股票属于有价值的证券,那么,有权决定冻结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对股票冻结。股票被冻结只是对股票的转让权的限制,而不是对股票所有权的转移,只要执行命令指明股票冻结的理由,冻结的股份数额和期限,被冻结股票的证券公司继续办理冻结股票的查询、配股、投票、红利发放等非转让性的业务,不能办理对冻结股票的付款或者转账等涉及股票权利人处分股票权益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