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借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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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但借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这种方式需要满足《贷款通则》中关于法人借款的条件;另一种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这种方式又分为两种情况:以公司资金对外投资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虽未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但有证据证明系公司与股东或个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的情况,此时与以个人名义借款的程序和手续一样,但要关注的是此类业务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等条款后,出借人同时提交股东会决议及董事签字的“债务清偿或担保事宜的通知书”给公司,通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息并承担相关费用。这样的操作是否有效呢? 我们认为,虽然从形式上看,该借款合同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章,但因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并非基于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缺乏明确具体的授权,故该借款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超出法定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受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借款合同有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需要进一步证明该笔款项确实已经发放至公司账户中。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该事实,那么其请求权基础将不复存在,债权将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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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将会日益普遍,因此,有必要对公司之间的拆借行为作相对宽松的规制。在审判实践中,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一般应认定为企业间拆借合同有效:

1、拆借双方均为公司(不包括有限公司);

2、不具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目的及行为,主要是指拆借的资金并非来自拆出行的自有资金或者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拆入的资金亦非用于转贷牟利;

3、事先经本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的处理:(1)在企业拆借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对已经支付或者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应当收缴,并可参照银行有关罚息的规定处理;(2)企业之间的拆借原则上仅限于相互间的资金调剂,在违背此项原则从事经营性拆借时,应确认拆借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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