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遗产税停止了吗?
目前,没有遗产税的国家只有我国和朝鲜两个国家(其实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比如香港特区就设有印花税);世界大部分地区都有开征遗产税。 其中对居民个人境外遗产课征的遗产税主要有三种形式:
1、 分税制:即对所有继承人获得的财产征收同样的税,不考虑被继承财产的来源,也不考虑各继承人取得财产的时间。由于这种税收制度不考虑纳税人获得被继承财产的情况以及继承人之间财产分配情况,因此是一种“横征暴敛”式的征税方法。实施这种方法的国家有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
2、 累进税制:在继承开始之时,先以法定税率对全部遗产征一次税,然后,再按各个继承人实际情况分别征收。其税率的确定,一般是以财产总量为基础,结合不同的继承人情况而定。实行这种制度的典型是德国。
3、 差别率制:又称等级差别税率制,是针对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的继承人征收不同的税率。例如,日本对于遗属所得(即遗嘱执行人中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所得到的遗产)一律免纳遗产税,而对于其他继承取得的财产,则适用10%—50%的高税率。
美国的遗产税同国内税法一样采取的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所有公民及法人的海外资产。遗产税的基本公式如下: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VT为遗产价值,RT为适用的税率档次(在美国共有4个税率档次),NT为免征额。
与国内税法一样,对美国公民的遗产税也以“超额累进税制”为主;而对于非美国公民的遗产税,则采用“全额累进税制”。二者区别在于计税依据的不同:对非美国公民的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整个遗产的价值,而对美国公民的遗产税则是将遗产的价值减去指定数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0年开始,美国取消了遗产税、赠与税和遗产消费税三个相关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