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中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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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有句土话,叫“无风不起浪”。这句话用在这次事件上再合适不过了! 2月22日,有投资者向中毅达发出问询,公司于2022年2月7日至2月21日期间收到北京三中院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涉及金额6.84亿元,是否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月23日,中毅达公告,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毅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案号(2021)粤01执543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763号】等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执行裁定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兴银行与被执行人中毅达、王诚、陈大珍、许德佩、梁耀明、刘静、李卫清、曾艳芬、吴国雄、黄锦英、叶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中毅达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查封、冻结并拍卖、变卖中毅达所持有的华兴银行155990565股股权。 在案件执行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华兴银行与中毅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华兴银行同意中毅达以其持有的华兴银行15599万股股权抵偿本案全部债务;二、中毅达将其持有的华兴银行15599多万股股权变更至华兴银行名下,用于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中毅达实际已不能履行涉案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但其提供的抵押财产及质押财产已经具备处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现中毅达已将涉诉股票出质给华兴银行,并办理了出质登记,其质权已有效设立并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债务人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华兴银行要求对涉案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至于二审期间,中毅达提交的证据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18)沪0104民初20987号】显示,该院已于2019年1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中毅达未能及时履行(2017)苏0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华兴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京03执恢194号案予以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2、关于这笔贷款的风险,首先,从法律关系上看,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的相对方是中毅达和华兴银行,贷款是真实发放的,现在贷款到期未还,导致华兴银行起诉,中毅达作为借款人应该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其次,从风险程度来看,华兴银行起诉的标的额是6.8亿多,目前看来,可能是准备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不良资产的处置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其中可能涉及到评估、拍卖等等,操作起来并不顺畅。而且,我们注意到,此次华兴银行起诉的主体是中毅达,而并未将王诚等人一起列为被告,按照此前的案例,银行往往会在诉讼时将所有的股东一起列为被告,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也不排除之后华兴银行另行起诉王诚等人的可能性。从影响范围来看,由于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果最终银行胜诉,那么贷款的损失必然计入公司的财务报表,从而对中毅达的商誉形成一定的打击,进而可能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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